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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项目经费审计管理办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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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院字[20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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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项目经费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和审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教育内部审计规范》等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经费是指市财政局和市教委安排的专项经费、中央与地方共建专项经费、相关业务部门给予的专项经费以及学院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经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项目经费在项目完工结题时,纪监审办公室应对其经费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条 专项经费项目完工或结题,进行决算审计时,项目主管部门应向纪监审办公室提供:有关专项经费管理使用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专项经费完工或结题的决算审签表;项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及财务处审核意见书等。 

    第五条 项目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经费的申报、立项、实施、结题是否符合国家及学院相关规定。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和违反专项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项目经费支出是否经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授权的人员签字批准。重大、特殊项目经费支出及向外单位大额经费转出的项目经费是否按规定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是否有合理的理由,并有合同等有效财务凭据。

(三)使用专项经费购置的设备、大宗物资采购及大型基建、维修工程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了招标程序。

(四)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是否纳入学院资产进行管理,或按合同规定处理。

第六条 项目经费管理审计

(一)所有专项经费是否都统一在财务处管理,且按项目设立明细科目,进行收支核算,保证专项经费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二)学院财务处是否有合理的经费到账通知凭证,在财务处、项目所在部门及项目负责人之间流转,确认、证明和记录已进账的专项经费。

(三)财务处是否能够提供各项目经费具体收支情况的查询服务,能否定期向项目所在部门提供项目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四)对于验收结束后的项目资金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进行上缴,是否作为发展基金补充学院事业经费的不足,不能将结余资金发放奖金或留作项目所在部门使用。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纪监审办公室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市教委审计处的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在实施审计时,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三日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五)纪监审办公室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六)纪监审办公室对重要项目经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七)在审计事项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首都体育学院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首都体育学院专项经费审计管理办法(试行)》首体院字[2006]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