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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后续审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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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院字[2006]165号                      签发人:吴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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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后续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的后续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的效果,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4号令)、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17号令)、《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审[2005]2号)、《首都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首体院字[2006]4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后续审计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延伸,重要的审计事项一般均应进行后续审计。本规定所称后续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审计后,对其执行审计结论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的过程。审计结论指审计部门在审计文件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等。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当按本规定接受后续审计监督,以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后续审计的时间应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后半年至一年的时间内进行,后续审计应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如审计部门初步认定被审计单位已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经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也可将后续审计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五条  后续审计的内容

(一)审计建议、意见的采纳情况。对已被采纳的建议或意见,评价纠正措施是否合适、有效和及时;对未被采纳的建议或意见,说明被审计单位不采纳的原因及由此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执行审计决定情况。对执行审计决定是否符合要求进行评价;如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应分析其主观责任、客观原因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需要进一步审计、检查的情况与问题。

    第六条  后续审计程序

(一)编制后续审计计划。编制后续审计计划时,应考虑审计文件中所列审计结论的重要性、纠正措施的复杂性和所需要的时间,以及不采取纠正措施将产生的风险等因素。

    (二)填写《审计立项表》,经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批准后,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三)审计室依法实施后续审计时,被审计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并有责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帐册、凭证、文件等有关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提出后续审计报告。审计小组对后续审计项目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编写后续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五)审计室将审定后的后续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院领导。

(六)审计人员应将后续审计形成的有关材料归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七条  本办法也适用于对外部审计所作的审计结论进行的后续审计。

    第八条  本办法由首都体育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2006年823十五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