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体育学院委托社会中介审计的暂行规定
首体院字[2006]164号 签发人:吴淑荣
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
审计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确保审计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防范审计风险,根据《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17号令)、《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京教审[2005]2号),以及《首都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社会上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有限责任的审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学院委托中介机构对学院有关经济活动及其财务收支情况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实施的社会审计。
第四条 学院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统一归口由审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北京地区注册;
(二)具有开展相关业务的资质;
(三)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具有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维护首都体育学院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六条 审计完成,由委托的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以下事项进行委托审计:
(一)法定需要委托审计的事项;
(二)单个工程预(决)算总价在100万元以上基建、维修等工程项目;
(三)使用特殊材料的安装工程、装饰工程、消防防雷工程以及智能电气系统安装工程的竣工结算审计;
(四)重大资金的专项审计;
(五)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清理核资;
(六)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需要进行委托审计的事项。
第八条 实施委托审计程序
(一)学院各主管部门年初将本年度应委托审计事项基本情况报学院审计室,审计室将委托审计事项列入学院审计工作计划;
(二)应委托审计事项,须由该事项负责部门报其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审计室;
(三)审计室拟定委托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目标、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内容和重点、审计分工和时间安排、审计具体工作要求等内容,报请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后,办理委托审计事项;
(四)一般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进行;
(五)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的;
2.具有突发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事宜的;
(六)学院与确定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书或协议书;
(七)中介机构应当就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同审计室及院内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审计室进行审计项目质量全程控制 ;
(八)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经院审计部门检查确认,报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送经济活动主办部门和有关单位;
(九)审计室检查、督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建立委托审计档案,并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 审计资料的交接及协调
(一)审计资料由送审单位或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整理后,依照程序送审计室或在审计室监督下直接交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资料交接必须填写清单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二)在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院内项目审计期间,审计室负责联系、协调有关事宜,配合审计。如配合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向经济活动主办部门或施工单位和当事人核对、查问有关问题。
第十条 委托审计费率原则上以不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并经双方协商确定。支付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相关工程项目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费用。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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