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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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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院字[2006]163号                      签发人:吴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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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学院财务的管理,加强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根据国家《审计法》、《会计法》、《预算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市属市管高等学校中建立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院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所属单位或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或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是指学院及所属部门从建立年度预算开始到年度预算执行终止期间的全部财务收支和管理活动。包括预算的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的取得、预算支出的使用以及与预算执行相关的经济活动过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相关制度对学院及所属部门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其目的是维护年度预算的严肃性,正确评价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和管理落洞,即及时为学院和有关部门改进管理提供审计意见和建议,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实现学院年度事业目标服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按照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编制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决算审计,是指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依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以预算执行审计为基础,对学院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完整性进行检查与评价。其目的是保障年度财务报告所反映的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合法、完整,并通过财务指标的分析,评价年度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状况,以促进学院加强财务管理。

第七条  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在院长和院分管审计工作的领导(简称学院主管领导)的领导下,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实施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要由2名以上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进行,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审计组要指定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学院召开财务预算、决算工作以及与其相关的会议,应当通知审计室负责人参加。

第九条  按照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学院根据内部管理要求,审计室将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进行审计立项。工作计划需经院主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审计室实施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应按照市教委《北京市属市管高等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内部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和学院实际制定审计方案。

第十一条  学院财务和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支持、配合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向审计组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对财务预算数据及其他相关事项负责保密。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

第十三条  预算执行审计包括对学院整体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对学院所属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审计。其主要内容是对预算编制与调整、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检查。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与调整审计主要检查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编制与调整的规范性、真实性和合理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按院规定程序进行编制、批准和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是否按规定时间向各有关部门下达。

(二)预算编制是否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和国家关于收支两条线的政策规定,是否符合学院年度发展计划。

(三)收入预算是否符合积极稳妥的方针,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收入等项目内容测算依据是否正确,有无漏报的预算收入。

(四)基本支出预算编制是否坚持符合综合预算、优先保障、定员定额管理等原则,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项目是否齐全,计算基数和定额标准是否准确。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项目确立是否按规定进行可行性论证,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无虚列项目。

(五)预算报表填列是否符合要求,按规定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是否填入《政府采购预算表》。

(六)预算调整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变更的依据是否充分,变更的内容和数额是否合理。

(七)学校内部按部门实行部门经费预算控制指标管理的,还应对经费指标分配情况审查下列内容:

1.日常公用经费指标分配与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任务相比是否合理。

2.专项经费的项目、金额与上报项目支出预算数是否一致。

第十五条  预算收入审计主要是审查年度财务收入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真实性,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纳入学院财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二)财政拨款到位情况,包括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实际拨付情况。

(三)预算外资金收入解缴和反还拨入情况,其他收入收缴情况。

(四)学院应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等问题或设置帐外帐小金库等违规违纪问题。

(五)学院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等问题。

(六)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七)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收入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六条  预算支出审计主要审查年度财务支出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其合法性和效益性,预算支出审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定员定额的指标和支出用途进行开支或拨付经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财务制度;是否存在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开支,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是否按支出预算执行,有无超预算开支、虚列支出、以领代报和其他违规违纪问题,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有无帐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会计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四)预算支出中是否有切实可行的保证预算目标实现的控制措施和办法。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结果审计主要检查学院和所属部门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以及对事业计划完成的保障情况。预算执行结果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效果如何,与计划有何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全年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是否平衡。

(三)学院及所属部门是否完成了事业计划和部门工作任务,预算执行与事业计划完成之间的协调保障情况。

(四)项目支出的效益或效果如何,是否达到了预期效果。

(五)学院及各部门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和增收节支措施,取得了哪些经验。

(六)学院及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规违纪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院及相关部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二)学院编制上报的年度预算、编制说明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预算追加调整通知以及相关文件。

    (三)学院有关项目支出预算的报告及批准文件等。

(四)学院内部部门经费预算指标分配计划及其调整方案与批准文件。

(五)反映预算执行情况的相关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报表(包括学院内部部门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有关财务分析文字材料)。

(六)有关会议记录、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资料。

第三章 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  财务决算审计是在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学校年度财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分析学校整体财务状况,并对全年财务预算管理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第二十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财务决算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财务决算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字与账簿记录是否一致,有无隐瞒、遗漏和弄虚作假等情况。

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的学院财务状况是否真实。验证检查财产、债权、债务,抽查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实有数。

决算财务收支与年度预算比较。比较收支决算数与年度预算数,分析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和管理状况。

财务报告分析的各项指标,包括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事业支出增减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决算进行审计时,财务部门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年度预算及其编制与调整说明和批准文件,包括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年度预算通知和预算追加调整通知。

(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及其编制说明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年度决算编报的通知、文件。

(三)年度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有关的重要经济合同、协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四)学院国有资产处置(报废、转作投资、无偿调拨、毁损与丢失处理等)的审批文件和相关资料。

(五)年末债权、债务明细表。

(六)年末银行存款对帐单。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保障审计工作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需要,审计工作应逐步应用审计软件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和审计人员要按规定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学院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审计的档案应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档案管理规范要求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3年12月31日发布的《首都体育学院预算执行情况和财务决算审计实施办法(试行)》(首体院字[2003]72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