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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领导干部经责审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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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院字[2006]161号                      签发人:吴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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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领导干部经济审计的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内部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纪委等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发 [1999]20 号文件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关于切实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和市教育工委、市教委《北京高等学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市教委《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学院负有经济责任的中层或基层领导干部; 院领导授权或组织、人事等部门委托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所在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其履行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活动情况进行监督、评价、鉴证的活动。

第四条  学院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院党委主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院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部门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参加领导小组工作)。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具体事项;办公室设在纪监审办公室。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分为届中审计、任期届满(将继续任职)审计和离任审计三种方式。届中审计是指任职期中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届满审计是指任职期满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是指因为调动、辞职、免职、撤职、退休等离开本工作岗位所进行的经济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而离开现职岗位的领导干部,不得解脱其任职期间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应由学院审计部门实施。审计建议应由学院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部负责提出;基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人事处等部门负责提出。

组织部、人事处应在年初提出审计建议,经院党委或院行政批准后书面通知审计室,审计室将经济责任审计列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八条  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有权检查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帐目、报表、凭证、实物,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和取证;有权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提交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述职报告;有权参加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会。

第九条  若因内审力量不足或其他原因,经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对经营单位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事项按照《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暂行规定》办理,审计所需费用应列入学院预算,予以保证,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依照国家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并保证各项财经审计法规在本单位贯彻、落实;

(二)本单位各项收支是否纳入了学院财务统一管理, 使用情况及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三)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四)各类资产的管理、使用是否按照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有形资产的采购、报损、报废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五)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中所做出的业绩, 主要包括有关重要经济指标及任期目标完成情况;

(六)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经济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有无效益或重大失误;基建、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和大宗物资、仪器设备采购是否按照文件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是否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外投资有无可行性论证报告,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是否建立和实行决策签字负责制;

(八)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合理合法;

(九)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提请审计的部门和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对经营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债权、债务情况,依法纳税的情况,利润的分配情况等,以及任期目标责任制中有关各项主要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审计室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市教委《北京市属高等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操作指南(试行)》制定审计方案,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应按照审计部门通知要求积极做好准备,撰写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提供审计资料,配合审计调查。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的单位、部门不得拒绝、阻碍、干扰审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

第十四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认真分析、核实所征求到的意见的基础上,审定审计报告并提交主管院领导审批,再由审计部门将正式的审计报告送审计委托部门,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审计意见进行整改。对违纪违法的问题,审计部门应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4年2月26日发布的《首都体育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及校办产业、经济实体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首体院字[2004]11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