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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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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院字[2006]159号                      签发人:吴淑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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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院基建、修工程项目审计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市教委《北京市教育系统基建及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试行)》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学院总投资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修缮、装饰装璜、维修改造、道路、园林等工程项目,应进行工程项目预算审计;因各种原因,经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未进行工程项目预算审计的,应在工程合同中签订工程决算需经审计机构审计,以审计结果为准,待竣工验收后,实行工程决算审计;工程中发生变更洽商,需经学院主管工程领导批准,超过预算的变更洽商应进行审计;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可实行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投资总额在3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抽审。

第三条  由学院内审机构负责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

凡属国家拨付专项款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由学院财务处按照财政部门规定,送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审计;

凡符合《首都体育学院关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基建、修缮工程审计事项,由学院审计室报请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其他预(决)算总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0万元以下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由学院内审机构进行审计。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内部审计是财务审计与管理审计的融合,应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效益的审查和评价贯穿于工程项目各个环节,并与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执行情况的检查相结合。

    第五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工程造价、竣工验收、财务管理、后评价等过程的审查和评价。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学院建设、修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内部审计的重点是:

1.工程项目立项、开工各项审批情况;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

2.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情况;经济合同内容的有效性、真实性;

3.工程项目执行批准的设计与预算情况;经济合同履行情况;

4.施工过程中的洽商变更、主要材料设备的采购认价;

5.工程项目预算、决算;

6.其他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

第六条  院审计室有权了解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中的有关情况,参加招、投标会议,调取有关资料,到施工现场进行勘察、取证。

第七条  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院工程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初应向审计室提交一份由学院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维修改造工程计划。

(二)院工程主管部门报送工程审计申请,须经学院主管建设工程领导批准后,报院办公室。院办公室在报经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后,向审计室下达审计通知。

(三)审计室按照市教委要求和学院决定进行的工程项目审计,须先制定审计计划,报学院主管审计工作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工程预算(概算)审计程序

审计室向工程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工程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室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项目开工前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和工程项目建设规模、投资批准立项文件;

2.经费的来源;

3.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

4.招标文件;

5.中标预算及工程主管部门对预算书的审核意见;

6.中标通知书;

7.施工企业资质;

8.工程施工合同草签文本(未盖章);

9.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一般情况下十日内拿出审核意见,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工程主管部门。

(五)计划外紧急工程可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先施工,后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工程主管部门需事先向审计室提交领导批准文件备案。

(六)经审计室进行概算、预算审核后开工的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和工程进度预付工程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前需留存20%以上工程尾款;未经开工前审核的工程项目,应在竣工决算前留存30%以上工程尾款。工程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不经决算审计,不得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七)工程变更审计程序

经审计后开工的工程项目,若施工中工程项目有所变更,主管部门应事先向审计室提供如下资料:

1.工程施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文稿(未盖章)和领导批准文件;

2.有甲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的变更设计洽商记录;

3.施工单位对变更项目的预算;

4.材料、设备和其他费用的调整依据;

审计室将审核意见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书面通知工程主管部门。

(八)施工中若有隐蔽工程,工程主管部门应严格把关,监督建立单位按施工方案进行监理,必要时可及时通知审计室派人到施工现场做检查记录。

(九)竣工决算(结算)审计程序

竣工决算审计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审计室向工程主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工程主管部门应在三日内向审计室提供如下资料:

1.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2.工程竣工图;

3.工程竣工决算书;

4.工程验收文件及工程监理报告;

5.工程财务资料(工程付款情况、甲方购材及设备情况等);

6.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确认单(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实际发生情况)、有关工程情况的具体说明;

7.未进行预算(概算)审计、工程变更审计的工程项目,应同时按本条第(四)、第(七)款提供审计资料;

8.其他相关资料。

审计室在接到上述资料后,十五日内拿出审核意见,报经院主管领导批准后,与工程主管部门、施工单位签订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工程主管部门与施工单位凭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到财务部门进行结算。审计室完成工程项目决算审计报告。

第八条  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3万元以上,含3万元),学院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项目结算付款手续;工程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对支付工程进度款应进行合理控制。

第九条  凡承接学院建设、修缮工程的施工单位,经审计发现其有弄虚作假,故意违反规定编制工程概算等不良行为的,审计室将向院主管领导报告,建议取消其今后在学院承揽工程的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院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4月26日发布的《首都体育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细则(试行)》(首体院字[2001]18号文件)同时废止。 


                              ○○六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