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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内审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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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体院字[2006]45号                       签发人:李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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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体育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加强和规范学院财经管理,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和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北京市教委关于《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学院内审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长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我院的规定对学院所属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与评价。

第四条 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应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突出审计重点,针对热点经济事项积极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审计监督活动,为促进学院和院内各部门遵守财经法规,强化内部规范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加教育投入,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等方面做出贡献,并努力为学院的教育事业和改革发展服务。

第二章 内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院长负责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院长对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学院主管纪监审办公室工作的党委副书记负责协助院长抓好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学院建立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学院应根据内审工作任务和遇到的问题适时召开联席会议,会议由院长负责主持,主管纪监审工作、后勤工作、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以及院办公室、纪监审办公室、工会、教务处、财务处、总务处、学生处、场馆中心、审计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能是研究内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审计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支持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职权和开展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学院审计室是学院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全院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业务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内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学院实行审计室与纪委、监察办公室合署办公,根据上级内审文件规定,按照精简、精干、高效、务实的原则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相对稳定的专职审计人员2人。审计室可根据学院审计工作实际需要聘请特约和兼职审计人员。

审计室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征求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审计人员的行政职级及专业技术职称,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规定办理。

审计人员应热爱审计事业,努力钻研业务,恪守审计职业道德,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树立良好形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 审计人员在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和阻挠审计工作。

第九条 学院支持审计人员参加上级机关内审部门和内审协会组织的在职学习、培训和进修,并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第十条 学院审计室和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内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学院审计室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 财务收支计划、外汇收支计划、预算经费的分配管理与执行和决算;基本建设资金的收支计划及建设工程的财务概 (预)算、财务决算;

(二) 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资金及专项补助 (贴)费、学生奖、 贷、助学资金及军训费、各类捐赠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三) 对外对内有偿服务及创收资金、学院基金、投、贷、融、集资资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等各类经费的收支使用及管理;

(四) 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与有关的经济活动;

(五) 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保值增值和安全完整及设备物资的购置程序与存储管理使用情况;

(六) 基建、维修工程 (含国拨、自筹及捐赠) 经费的投资使用管理与执行情况;

(七) 经营单位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八) 学院各职能部门、各部、系的负责人及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经济责任;

(九) 对外对内的各种投资项目、合作项目及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

( 十 )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事项;

(十一)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情况;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及学院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学院及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十四)上级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领导确定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室根据上级要求和学院工作需要对学院和所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 学院需要委托中介机构 (审计、会计师事务所、 造价咨询公司)进行审计的事项,归口由审计部门负责管理,并出具审计复核确认意见书、审计决定书等。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对学院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的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在审计范围内,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审核检查会计凭证、账表、资金、资产、查阅有关文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查现场与实物;

(三)参加学院制定财务计划、预算分配、奖励办法及有关经济政策的制定与调整等方面的工作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五)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在报经学院领导同意后,有权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和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经院领导批准后,有权采取封存账册、资料、现金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向上级部门、学院领导和被审计单位反映真实情况,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扬建议,对违反财经纪律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严重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经济处理、追缴、处罚、没收措施和移交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处理的建议;

(八)监督检查经学院批准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九)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支持学院财务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学院审计室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任务并结合学院实际,拟定学院内部审计规章文件及制度办法,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施行。

第十七条 审计室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和方式,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书面审计通知书;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和其它审计方式;按审计要求需要,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定期和抽查审计。被审计单位应积极给予配合并提供方便及办公条件。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工作中,审计室负责人和审计小组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见面、座谈,广泛听取和征求意见;审计小组人员应认真按照审计规范,收集有关资料,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填写审计工作底稿、谈话记录,取得相关审计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审计小组人员应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送交审计小组人员,逾期不送其书面意见的则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条 审计室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或作出审计决定,将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书和被审计单位的意见一并报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重大审计事项须报院长或院长办公会审批。批复中应明确对审计报告中的有关意见和决定责成审计室具体办理和监督执行。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书面提出,院领导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室对重要审计事项应进行后续与跟踪审计,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四条 审计室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按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规范管理。审计室向上级报送审计计划、总结与报告,应经分管领导和院长审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室可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建议意见,报请学院或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一) 拒绝或拖延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电算会计信息和会计资料、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抵制、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转移、隐匿、篡改、伪造、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 转移、隐匿非法所得财产的;

(五)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

(七) 打击、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纪监审办公室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提请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给国家、学院和被审计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不遵守职业道德、审计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应提请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纪监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北京体育师范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六年四月二十日